《表1 佃农理论中的契约关系与剩余权配置Tab.1 Residual rights disposition and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n the theory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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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权视角下的城市更新政策变迁与实施——以广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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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的新佃农理论颠覆了传统理论对分成地租制的理解,揭示了剩余权配置对农地租佃制度效率的作用机制[25]。在固定地租契约中,地主没有剩余控制权,不承担经营风险,也没有剩余索取权,仅获得固定地租收入;佃农负责生产经营决策,掌握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经营风险。固定工资契约刚好相反,由地主掌握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承担经营风险;佃农仅获得固定工资收入。在分成地租制中,则由地主和农民共同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并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虽然固定地租和固定工资契约的交易成本较小,但当耕作风险很大、监督难于实施时,交易成本较高的分成地租契约仍会得到采用,使不确定风险可以在地主与佃农之间分担。三种契约关系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都是统一的,都是特定条件下风险分担和激励提供两难冲突之间最优折衷的结果(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