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有关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的职权范围与内容》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依法设立,其职权范围和内容与一级人民政府相当,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将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定性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这就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了混乱。要么修正派出机构只能由职能部门设立或者无须法律依据的理论,要么适时修订宪法,以列举加兜底式的立法模式增加派出机关的表现形式,否则这种混乱局面将一直持续下去。
图表编号 | XD00152765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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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15 |
作者 | 陈建科 |
绘制单位 |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省行政学院)政府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