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有关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的职权范围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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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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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依法设立,其职权范围和内容与一级人民政府相当,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将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定性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这就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了混乱。要么修正派出机构只能由职能部门设立或者无须法律依据的理论,要么适时修订宪法,以列举加兜底式的立法模式增加派出机关的表现形式,否则这种混乱局面将一直持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