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有关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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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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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和2014年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规定,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为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此外,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浙江自贸试验区都设立管委会,所不同的是,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被定性为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规格为副厅级,而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的定位则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请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