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各行政主体关于财政资源配置的职权划分》

《表2 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各行政主体关于财政资源配置的职权划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宪法约束——以武汉大学拆除工学部第一教学楼为例》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行政法依据宪法细化了事业单位进行财政资源配置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就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而言,行政法对其的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等法规范性文件,对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废报损以及申请核销应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及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方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