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各行政主体关于财政资源配置的职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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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宪法约束——以武汉大学拆除工学部第一教学楼为例》
行政法依据宪法细化了事业单位进行财政资源配置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就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而言,行政法对其的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等法规范性文件,对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废报损以及申请核销应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及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方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图表编号 | XD0032149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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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30 |
作者 | 宦吉娥、任沫蓉 |
绘制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