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决定‘内地—特区租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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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在港澳实施的异同及原因——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5份规范性文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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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施方式看,这些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比较明确的“标准式实施”,也包括作用有限的“联名式实施”[9],以及虽然未出现“宪法”二字、但从内容中可以反推出唯有对宪法权力加以运用,才能得出如此结论的“隐名式实施”。以所涉主题为线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的情形可以归纳为:(1)“解决港澳回归的国际条约批准”;(2)“创设港澳新宪制秩序”;(3)“处理港澳政制发展”;(4)“行使法律解释权”;(5)“决定‘内地—特区租管地’”;(6)“确定港澳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共六类。为了直观地体现宪法在港澳实施情况,利于后文比较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异同,此处以表格的方式,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