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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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合宪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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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上述三类授权决定模式各有特色,但亦一脉相承,具备以下几项共性:首先,授权决定的作出一般是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威性,在有一定现实累积的情况下由《立法法》确认。其次,授权的内容因具有尝试性特征,为充分发挥被授权主体的机动性,改革试点具体的办法、方案由被授权主体制定,预留了权力运作的合理空间。最后,对被授权主体的权限作出相应的限制,防止其借改革之名行为越轨、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类限制一般包括宪法、法律的一般原则,例如2015年关于农村土地利用改革的两次授权中,均强调了“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