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的政府行为》

《表1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的政府行为》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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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疫情防控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反思——以地方“授权决定”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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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1所示,在授权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行为领域,大多数采取了“12种”授权的行为模式列举,如最早通过的浙江省的规定模式,也包括安徽、四川、江西、云南、福建、广东、辽宁等其他七省,其中的差别只在于具体行为领域的排序,实质授权效果差别不大。这种《决定》内容趋同的优势在于,在涉及两省尤其是相邻两省或多省对同一对象的管控措施上,可以尽可能达致统一效果。黑龙江省《决定》通过的时间较晚,增加了“环境保护”和“生活饮用水”的提法。吉林采取的“11种”行为模式中少了“道口管理”,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在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道口管理”就不能被包含于“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之中。江苏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定》做了最少行为列举,只包括“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6种,后者还强调“依法隔离观察”。在这种情况下,其后所跟的“等”字就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带有“等外等”的功用。但在“疫情排查”一词的使用上,宁夏的做法明显不同于其他各省市所用的“防疫管理”。对“防疫管理”的理解可以从更广泛的范围上来进行,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都只是防疫管理中的一项子环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