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不抵触”和“不违背”原则规定情况概览》

《表2 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不抵触”和“不违背”原则规定情况概览》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我国地方政府疫情防控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反思——以地方“授权决定”为切入点》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如表2所示,在授权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与相关法律依据的关系上,大多数地方都规定了“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违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但也有一些省(市)采取了不同的表述。河南省和辽宁省的《决定》只规定“不违背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不同于其他省的均强调不违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做法;江西省规定将不能违反的范围扩大至“法规”以上,用的表述都是“不抵触”原则。还有一些地方并无涉及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的制定依据问题,只是规定在发布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时,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北京市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具体限制措施。海南省与北京市的规定方式接近,河北省显得更为简单,只提到“依法”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措施。山东省的《决定》整体不同于其他各省区市,也没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