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两法在教育原则、目标、内容和师资配备上的规定》

《表3 两法在教育原则、目标、内容和师资配备上的规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从《幼稚教育法》到《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看我国台湾地区保教融合的体制创新》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幼稚教育法》中认为幼儿在幼稚园仅接受教育即可满足幼儿的需求,而《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中指出幼儿在幼儿园中不仅仅要接受教育,同时要接受照顾(即保育)。两者在内容上不可分割,共同统一于幼儿的发展之中。幼儿园为同一年龄阶段的幼儿提供相同质量的保教服务,改变了以往“只教不保”或“只保不教”的局面,有利于促进幼儿更加全面发展。因此相较于《幼稚教育法》,《幼儿教育及照顾法》明确地规定了保教活动的原则与内容,并扩宽了教育目的(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