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两法在家长资源和社区资源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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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幼稚教育法》到《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看我国台湾地区保教融合的体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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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幼稚教育法》没有涉及幼稚园联合社区资源的规定,《幼儿教育及照顾法》明确指出幼儿园作为提供社区教保资源的中心,要发挥社区资源中心的功能,协助推展社区活动及社区亲职教育(见表4)。这样,幼儿园不仅仅承担着本园幼儿的教保任务,同时还承担着辐射社区教保活动的职能,这与幼儿园和社区整合中“学校中心模式”相似。Nawal lutiyya认为整合的服务机构表现为学校中心模式和社区基础模式,其中学校中心模式指通过学校的服务将家庭和社区联系起来[11]。《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中将幼儿园作为运行主体,强调幼儿园的辐射作用,则体现了这一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