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两法在所属管理部门和管理部门职责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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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幼稚教育法》到《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看我国台湾地区保教融合的体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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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颁布《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之前,按照《幼稚教育法》和《托儿所设置办法》的指令,幼稚园属于教育系统,由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托儿所属于福利系统,由“内政部”进行管理。在《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中,将托儿所和幼稚园合并成“幼儿园”,由“教育部”管理。教育制度下与福利制度下的“保育”含义有所不同,福利制度下的儿童保育以养育为导向,聘用的保育员工教育水平低,不注重对儿童的教育及方法[6]。将保育划分为教育部门主管,表明了“政府”对保育职能认识的提高,并将保教融为一体共同管理。检视《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幼托整合的首要任务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对台湾目前混乱的托育体系进行调整,以厘清“政府”部门在不同系统的托育服务当中的规范者角色[7]。相比于《幼稚教育法》,《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统合了托育与教育分管于不同管理部门的情况,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