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上的探索 (2)》
事实上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包含:其一,国家机关,可以是各级政府,也可以是各自然资源的管理部门;其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其三,国有企业(3)。这给自然保护地埋下了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条块分割和多方利益博弈的巨大隐患。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具体行使也存在问题,尤其以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为突出,一方面《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由“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并未规定由谁负责“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在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已无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将没有组织机构能够代表乡镇农民集体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将会导致“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已经无人所有”[16]。
图表编号 | XD0083302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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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10 |
作者 | 钟乐、赵智聪、杨锐 |
绘制单位 | 清华大学国家公园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