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地方金融监管权授权机关的职权范围》
国务院为了区分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曾下发《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但是这一文件并未对社会公开,其中的具体安排也是不明就里。理论上,这一意见并不能从规范意义上解决其授权合法性问题,而名义上划归地方的监管权也并非始于这一文件。对此,笔者对当前实践中归为地方政府的几类金融组织的监管权进行了一个简单梳理(详见表1),其中我们可以发现早期的(2016年以前)监管权都来自中央政府下属部门的部门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授权,这必然不符合行政法所强调的合法性原则。当然,根据行政法的原理,具有监管权的主体可以授权委托。然而,通过进一步的考察(即梳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以及商务部(2)的法定授权范围,详见表2) 却发现,上述授权主体似乎本身并不具有管理这些民间性金融组织的权限。故此可以推断实践中的地方金融监管权实质上是一次无权机关通过非规范方式的授权,这本身就已经违背了法治原则。
图表编号 | XD0035030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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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15 |
作者 | 刘骏 |
绘制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