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两种不同的金融监管权方案成本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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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权真的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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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监管规则、监管信息的收集及实施监管等都是要花成本的,巨大的成本负担在改善当前的地方性金融监管难题中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前述的两种不同的改善方案在成本上有何差异呢?笔者将对两种不同方案具体落地的成本情况进行比较(详见表3),可见改善现有的中央金融监管权的成本相对更低,而地方金融监管权几乎不具有相应的成本优势。布雷耶(2009)曾指出“事前规制的优势在于规制机构有着更多专业知识”,但这却是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短板,尤其是缺乏专业的监管人员和技术设备,这一点很难在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此前,有研究者认为地方的金融监管具有信息优势(段志国,2015),但笔者以为这一点可能并不符合中国实际:一是根据笔者在部分地区的实地调研来看,金融办所掌握的数据并不如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全面;二是自利的各级地方政府也极可能在金融数据上造假,所谓的“信息优势”会被扭曲。当然,这两者的经费负担也是存在区别的,金融监管地方分权必然是地方财政负担,这对于原本就显得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是一个不小负担,而中央金融监管权的优化方案则由财力更好的中央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