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不同执行价格确定方式下的行权成本》

《表3 不同执行价格确定方式下的行权成本》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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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行为引导——以伊利股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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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

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1)只有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才有资格实施股权激励;(2)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标的股票的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伊利股份的做法是在股改复牌当日(2006年4月24日)出台股权激励草案,因此其行权价格是与股改前的股价进行比较:伊利股份股改前最后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16.49元/股,股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17.85元/股,孰高情况下选择17.85元/股作为期权执行价格,其除权除息后为13.31元/股。2006年4月24日,伊利股份股改完成复牌,复牌当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由于股改填权效应非常明显,伊利股份复牌后股价出现大幅上涨。伊利股份选择股改后再披露股权激励草案,则其最低期权执行价格将大幅提高,即假如伊利在股改实施第二天公布激励方案,那么执行价格最低应为17.71元/股,比13.33元/股的执行价高了32.9%;若完全以股改后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执行价,即按照伊利股份最早公布激励方案的时点为股改实施后的第31个交易日来计算,则最低执行价为19.92元/股。伊利股份通过选择披露时间点实现期权执行价格的降低,使得激励对象的行权成本大幅降低,但同时公司股权激励成本上升。表3列示了不同执行价格确定方式下的行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