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民航改革隐含的土地权利约定》
资料来源:作者参考相关文献总结。
我国民用航空业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表2):1980年开展的军转民改革过程中对机场土地产权作出了统一归民航局所有的安排,产权统一、规划权利统一使得机场发展具有了良好的基础;1987年机场和航空公司分家两次改革,虽然资产在不同主体间进行了划分,但尚未形成“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也未对土地权属进行处置,机场管理机构仍然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2002年的属地化改革是重大的转折点,《关于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83号)明确要求民用机场用地按各驻场单位的用地现状确权,直接导致了2002—2003年期间,部分城市将原划拨给机场集团的土地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给各个驻场单位,产权分散的局面初步形成[6]1-2。
图表编号 | XD00155807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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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25 |
作者 | 张明智、丁煌、刘青 |
绘制单位 |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北京大学(深圳)未来城市实验室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