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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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承包权退出与“三权”权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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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农地“三权分置”的产权结构中,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是三项相对独立的权利形态。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其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发包、收回、调整、监督和使用等,在现行安排下,主要是落实其处分权利。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主要表现为承包农地的资格,同时,还包括了承包权的退出和实现等方面,在现行安排下,关键是稳定农户承包关系和保护其财产性收益权。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主要体现在对农地的自主经营、对经营成果的处置、收益和抵押权等方面,现行安排下,关键是保护经营权人的经营收益,从而提高农地配置效率,发挥农地的使用和交换价值,从而实现农地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