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权利内容》
综上所述,在农地“三权分置”的产权结构中,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是三项相对独立的权利形态。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其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发包、收回、调整、监督和使用等,在现行安排下,主要是落实其处分权利。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主要表现为承包农地的资格,同时,还包括了承包权的退出和实现等方面,在现行安排下,关键是稳定农户承包关系和保护其财产性收益权。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主要体现在对农地的自主经营、对经营成果的处置、收益和抵押权等方面,现行安排下,关键是保护经营权人的经营收益,从而提高农地配置效率,发挥农地的使用和交换价值,从而实现农地农用。
图表编号 | XD00192083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11.20 |
作者 | 张坤 |
绘制单位 |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