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权利诉求所推进的立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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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刑事案件中的权利诉求及其实现——以《南方周末》评选的78个影响性刑事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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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规范行使,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样本案件中,北海律师维权案,凸显了律师权利在制衡司法权上的无力,也推进了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律师权利。许霆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无论判决结果从形式上看多么“合法”,普通民众、专家学者甚至法院自身都认为量刑畸重,进一步拷问判决、立法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推进了刑法第264条“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的废除。赵春华持伪真枪案、河南大学生掏鸟窝,定罪量刑都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将此类行为定罪并判处重刑,受到了舆论的普遍关注,针对该类案件,围绕着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枪支”、“野生保护动物”,能否直接采纳行政法上的概念来解释刑法上的概念,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理论上亦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但基本的方向是考虑如何实现从宽处罚以保护涉案主体的权利,对上述犯罪作限制解释。有学者指出:“行政法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与处理结论的认定,只具有作为认定犯罪线索的意义;刑事司法人员必须根据刑法的特点对构成要件要素、案件事实进行独立判断,独立作出处理结论,不得将行政责任的认定结论与根据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结论与根据。”[28]公众对该类社会问题的持续关注,使得社会、司法机关都在重新思考既往做法的合理性,也推进了相关规定的出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出台就是应对赵春华案所暴露的问题,该解释的出台背景亦指出:“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1)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公众进一步拷问司法实践中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实践中类似案例,深圳男子王鹏贩卖自养鹦鹉,被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鹏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的鹦鹉,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能否直接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来认定刑法上的“保护动物”,引发争议。也正是对其定罪量刑存在说理上的不足,二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相关规定也在严格限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指出:“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工作,将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从名录中及时调整出去,同时将有的已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增列进来;或者是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类似的案件还有秦运换采摘野草案,秦运换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3)该案经媒体报道,引发舆情,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4)立法上的权利并不会当然地落到实处,较为典型的就是防卫权,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向来都受到了过于严格的批判,也正是因为于欢案,使我们反思了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过于严格的现状,并且促使了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出台,使纸面上的防卫权进一步落到实处,进一步扭转正当防卫认定过于严格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