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各地华侨政治权利保护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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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侨务法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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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北大法宝官网,http:/www.pkulaw.cn/,由笔者整理。

在中国,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是通过参政议政的方式来实现的,并非必须依赖于宪法或者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类选举活动,有时,执政党的党章或者政治团体的章程等“软法”也可在一定范围内彰显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功效。诸如参与中共会议、担任政协委员等,就是相当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权利保护模式。各地作为保护华侨政治权利的前沿阵地,在宪法与选举法等规范的指导下,逐渐通过立法形式来强调华侨参政议政的重要性。例如,2006年12月出台的《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1)第六条规定“华侨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原有本村或原居住地户籍现暂住在国内的可以参加选举活动”,这是国内首部明确华侨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地方政府规章,从此翻开了华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地方保护的新篇章。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华侨在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可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这是国内第一部明确华侨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与报考公务员权利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提升了华侨政治权利保护的立法位阶。目前,多地的立法形式由地方政府规章逐渐向地方性法规转变,旨在提高华侨政治权利保护的法律效力。地方陆续开展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外的政治保护路径,华侨政治权利保护正当其时。一方面,表明国家不将华侨当作“特权者”来对待;另一方面,积极督促华侨在享受国家为其提供便利的同时,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去,以时刻提示其中国公民的身份。随着各地积极地开展华侨政治权利保护工作,终究会推动中央层面的华侨政治权利保护立法,实现侨务法治建设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