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地中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立法体系》

《表2 地中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立法体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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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海或半闭海制度下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立法模式探析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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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以下简称UNEP)对地中海沿岸国的海洋科学能力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认真评估了区域环境污染的来源和政府可履行承诺的程度,并举行了地中海区域的科学家会议,在区域环境保护的优先事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定通过了地中海行动计划。为推动地中海行动计划尽快落到实处,1976年UNEP推动召开了地中海沿岸国家全权代表会议(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 of Coastal States of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会议通过了《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 Sea Against Pollution,也称《巴塞罗那公约》)和两项议定书(1),此后又签订了5项不同领域的防治污染议定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地中海区域已经形成了以《巴塞罗那公约》为核心,涵盖7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议定书为一体的巴塞罗那公约体系(见表2)。该体系包括了各成员国防止、减少和防治地中海海域污染,保护和加强该地区海洋环境合作的一般义务,也写有为实现公约目的而建立污染监测系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的规定,框架公约不涉及具体的领域和具体的操作性规范,这些都规定在具体的议定书及其附件当中,同时为适应地中海环境的未来变化,议定书还提供了修订附件的简易程序,以便适应环境的改变。框架公约与议定书的关系是:为了成为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一国必须同时至少成为一个议定书的缔约国,任何国家不能只成为议定书的缔约国,除非同时也成为框架公约的缔约国;退出框架公约的同时也意味着退出了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