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各地侨务立法文件华侨护照证明效力的细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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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侨务法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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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北大法宝官网,http:/www.pkulaw.cn/,由笔者整理。

以往,在华侨参与国内社会事务的过程中,频繁出现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问题。一些华侨持中国护照到银行办事时,被要求提供国外长期居留证或者侨务部门证明华侨身份等证明文件;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还要求开办企业的侨商持中国护照到公证处办理证明自己是中国人的公证书;因华侨亲属无法证明已去世亲人的华侨身份或者中国公民身份,公安部门不予开具死亡证明,致尸体停放太平间数十天而无法火葬,最终,华侨亲属通过“走后门”才得以将去世亲人火葬。(1)导致种种令人费解现象的根源在于华侨获得公民身份证件权没有得到保障。(2)多年来,海外华侨早已就身份认定问题多次向原籍地有关部门反映,经过各地有关部门的多次协调,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从立法上解决了华侨参与国内事务时所遇到的身份认定障碍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华侨可凭本人护照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该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将华侨可能频繁参与的日常社会事务大致梳理一遍,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但列举法在立法中的弊端在于无法穷尽一切情况,该规定中的“等”字仍需其他法律法规、侨务立法文件予以细化,才能更好地全面兼顾华侨参与各种事务的可能性。根据现有的立法经验,结合华侨在国内参与社会事务的领域,各地在完善侨务立法文件时可增加“投资创业”“继承”“婚姻”“税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工商登记(商事登记)”“房屋租赁和买卖”“法律”等事务作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字的细化,以更好地保障华侨身份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