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经济特区控烟立法中法规、规章、文件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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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控烟地方立法的特点、问题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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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控烟工作正开展得如火如荼,但进程缓慢、立法滞后、控烟力度偏软,加上庞大的烟民群体使得公民控烟意识薄弱,一定程度归因于我国多数地方控烟政策制定于《公约》生效之前。据统计,多达63.8%的地方控烟立法出台于公约生效前,早些年的控烟立法脱离于世界控烟主流,并且缺乏对我国烟草行业的实际考察,严重滞后性使之无法成为新时期控烟工作的法律保障。直辖市、经济特区、省会城市均呈现出地方性规章多于地方性法规,还有部分属于规范性文件,详见表4、表5及表6。据统计,现行与吸烟相关的地方立法中,地方性规章数目多于地方性法规的地区、城市有35个,占92.1%,地方性法规数多于地方性规章的地区、城市仅有3个,占7.9%。多数城市与地区的控烟立法由各市、地区政府牵头,毫无疑问,其效力层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级,这使得无论在控烟宣传还是控烟执法工作中,都无法达到预期成效。具有更高层级法律效力的法规,有助于提升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减少开展控烟工作的时间和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