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中国成立初审计相关立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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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七十年审计法治发展之回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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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原初的本意是对财政金融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百废待兴,财政金融处于困窘状态,迫切需要规范管理和监督。新中国的缔造者及其领导集体敏锐地觉察到这一点,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2第39、40条对财政金融的管理和监督做了明确的纲领性规定,即“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3国家预算决算制度是国家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1949年财政决算及1950年财政预算编制的指示》,规定了预算编报的方法和要求,明确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预算年度。预算决算制度的目的是对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正如李金华所言:“建国初期,为统一财政收支管理,中央政府要求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制度、审计会计制度,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4又言:“建国不久,我国学习苏联经验,开始着手建立财政管理及监督控制机制。”5《共同纲领》所确立的财政预决算制度表明: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审计法治就已开始起步。正是在《共同纲领》的原则指导之下,在1949年至1950年短短一年之内,围绕财政管理及监督的审计问题,中央与地方出台了多份制度文件,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