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协同相关制度文件》
审计治理体系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面,关于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清晰的界定与规范。在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方面,《审计法》仅仅指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规范性要求。当前,虽然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协同治理的需求不断提升,相关方面也提出了促进和强化审计协同治理的要求(见表1),但是有关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之间的相互关系定位、如何开展工作协同等事项,依然缺乏规范性的、可操作性的依据,这是制约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协同治理的首要因素。
图表编号 | XD00146667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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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10 |
作者 | 刘国常、许婷 |
绘制单位 | 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与审计治理研究院、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与审计治理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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