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中国成立初期影响采购管理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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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采购管理发展历程、阶段特征及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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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中列示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影响采购管理的部分重要文件。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决定统一由中央贸易部进行商品调度(包括生产、运输和收购),在政府监督下进行集中交易。1955年11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开始推行全行业公私合营。1956年起实施定股定息制度,通过以上举措将企业全部生产资料归由国家统一调配、管理及使用,将供应、生产各个环节直接纳入国家计划。随着人民公社多种经营的发展,社员交换和调剂商品需求越来越大,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59年9月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规定人民公社生产队生产的第一类物资(国家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和第二类物资(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有交售任务的第三类物资,在完成国家任务后,可拿到集市上交易;社员家庭和个人生产的产品,都可在集市出售。1961年5月,中共中央拟定了《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简称“商业40条”)。这个规定明确指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现阶段我国商品流通的3条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