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五个自治区民族文化保护立法的配套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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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自治地区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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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五个民族自治区下辖的多个地级市还发布了多份关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地方工作文件。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和玉林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0年,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来宾市等地公布了多批次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2009年,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林郭勒盟等地公布了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西藏拉萨,政府建立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各地还制定了民族文化保护立法的配套措施(见表5),这些措施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工作文件、文化综合规定和行政许可批复等,内容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公布经审核的文保单位、传统文化的管理和开发、传统文化示范区建设等多个方面。五个民族自治区建立了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多位一体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法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