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1998-2015年全国以及五个民族自治区GDP年均增长率、Ce及Ch》
注:由于全国及地方的统计年鉴在确定生产总值指数时存在一定差异,本文以统计资料为依据,确定西藏1951年的生产总值指数为100,内蒙古1952年的生产总值指数为100,广西、新疆、宁夏和全国1978年的生产总值指数为100。
以西藏为例,根据《西藏统计年鉴2016》提供的数据,假定西藏1951年的生产总值指数为100,则1998年为2831.1,2015年为19600.4。因此,17年间西藏GDP年均增长率为:y=(19600.4÷;2831.1)1/17-1=12.05%。再依据前面Re和Eh的数据,得出17年间西藏的贡献率为:Ce=βRe/y=0.73×5.62÷;12.05×100%=34.05%。17年间西藏高等教育对GDP年均增长率的贡献为:Ch=CeEh=34.05%×13.70%=4.66%。1998-2015年全国以及其他民族自治区依此估算,结果如表5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5878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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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4.05 |
作者 | 王邦权 |
绘制单位 | 南京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