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立法体系》

《表1 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立法体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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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海或半闭海制度下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立法模式探析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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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7个波罗的海沿岸国(1)决定先从渔业领域开始合作,同年7个波罗的海沿岸国缔结了《保护波罗的海生物资源的格但斯克公约》(The Protec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Baltic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Gdaisk Convention),该公约于1974年正式生效。有了先前的成功尝试,1974年由船舶污染技术专家、7个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政府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编写了《波罗的海环境保护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Baltic Sea Area,也叫1974年《赫尔辛基公约》)草案,并提交赫尔辛基7国外交会议讨论并签署,最终于1980年生效。《赫尔辛基公约》是第一个以综合的方式处理无论是来自陆地、空中、船舶还是倾倒等所有海洋污染源的区域协定,它由29条条款和7个附件组成(见表1),公约规定修改附件或增加新附件的程序比修改公约正文更简单,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制法律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