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五个自治区非物质文化和文物保护立法》

《表4 五个自治区非物质文化和文物保护立法》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我国民族自治地区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新疆、广西、宁夏、西藏和内蒙古是我国现有的五个民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区具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新疆、广西、宁夏和内蒙古都制定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西藏制定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办法,五个民族自治区都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保护条例或实施办法(见表4)。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赋予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特定范围内具有立法权,即在不违背宪法和其他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进行地方立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报请所在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2]在这个背景下,多个民族自治区下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行使地方立法权。如2016年,拉萨市制定了《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桂林市制定了《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8年,来宾市制定了《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