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预算监督立法情况统计》

《表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预算监督立法情况统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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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预算监督权力考察——以30个地方预算监督条例(决定)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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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网站http://www.pkulaw.cn/。

预算监督权力的有效行使以法律文本的确认为前提。从统计中发现,第一,部分地方规定在人大预算监督方面走在了国家法律之前,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却未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方面获得上位法的确认。特别是部分省市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的规范,无论是权力行使效力还是实施规范性,地方人大在预算监督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地方特色尚未得到法律的肯定。第二,只有不到50%的省市对原有的规范及时作了修改。其余省市工作进展相对滞后,有些还在“考察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预算法实施条例》在《预算法》修改后至今尚未完成修订,很多条例(决定)即便配合国家法律的修改作出调整,但面对将来《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完成,又要遇到频繁修改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