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日保健功能食品分类监管对比表》
明确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综合治理的方向,首是要明晰保健食品的法律定义。为此,国家有必要从上位法层面对其加以确认,以明确后续市场治理边界。在对保健食品进行定义时,不仅要关注到保健食品之于普通食品的健康维护性,还要关注到不同保健食品对人体健康不同的影响程度。其原因在于,保健食品对健康的影响程度决定了政府、行业协会监管的涉入程度以及消费者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选择范围,若是以一刀切的方式统一划分保健食品标准,不仅会混淆监管重点,给监管者带来繁琐无效的工作任务,也没有站在产品的角度为消费者考虑不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因此,日本对保健食品分型定义监管的经验在我国似乎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日本保健功能食品与我国食品对应范围及各自上市监管方式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38592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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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15 |
作者 | 王新喜、邓勇 |
绘制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