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公立医院职工薪酬水平确定基准和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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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与配套改革进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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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薪酬制度改革中,合理确定薪酬水平难度很大。各地应用较多的方法是倍数法,即把社会平均工资等常用社会经济指标作为基准,按照一定倍数测算。该方法的逻辑简单清晰,即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性,适度提升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体现“两个允许”。但是,各地的具体做法差异较大:调控指标方面,多数地区采用“职工人均薪酬水平”,陕西西安、宁夏中卫采用“人均绩效工资”,江苏省、福建三明主要针对医务人员或医生实施调控;参照基准方面,一种是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其他事业单位行业水平,另一种是参照社会平均工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全社会经济指标;调控倍数方面,多数地区选择2-3倍,如宁夏银川、宁夏中卫、四川泸州等地区,而山西忻州、陕西西安倍数较高,分别按照不高于5倍、4倍调控,另外福建三明、江苏省对医生薪酬分别以3倍和3-5倍为目标进行调控(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