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综合收益列报改革与真实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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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披露改革与管理层盈余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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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里数值为t值,***、**、*分别表示系数在1%、5%、10%水平下显著。

表4列示了综合收益列报披露改革前后,销售控制、生产操纵和费用操控的真实盈余管理经验证据。在三列回归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AFS)解释变量的系数均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整体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每提高1个百分点,管理层销售控制、生产操纵和费用操控的真实盈余管理幅度就分别要低6.2、3.8和5.5个百分点,表明其他综合收益结转潜力越大,管理层销售控制、生产操纵和费用操控的真实盈余管理程度就相对越低。即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真实盈余操纵抵消了管理层采用剩余盈余管理手段的动机,假设2a得到验证;核心交互变量(AFS×Enforce)系数仅在回归(3)销售控制真实盈余管理手段中显著为正,意味着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结转渠道详细披露后,管理层将部分盈余管理指标转移到了销售控制手段上,而没有采用生产操纵和费用操控等真实盈余管理活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每提高1个百分点,准则实施后异常经营现金净流量真实盈余管理幅度就提高4.6个百分点,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损益结转能力越大的企业,综合收益列报改革实施后增加了销售控制真实盈余管理程度,假设2b得到部分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