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打车软件、专车和网约车话语框架的差异》
注:X2=40.16,P<0.01。资料来源:作者计算和制作。
网约车在出现之初被定义为“打车软件”,中央政府称为“电召服务”。“打车软件”除了不以“扫街”的形式招揽乘客,“与传统出租车没有本质差别”(王涛,2014)。2013年5月8日工信部产业政策司(2013)发文称:“我国电召市场出现了新态势……第三方移动叫车系统……成为电召领域的有力补充”;2014年5月27日《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交办运[2014]137号)出台,明确将手机软件召车界定为出租车电召服务的一种方式,确定了其社会建构的边界。从话语框架来看(表4),“打车软件”更多是在行业属性框架下被建构(占比35.3%),如“出租汽车电召的一部分”“电召系统的补充”。同时,交通运输部也利用了其他话语框架对其进行建构,特别是类似于“新经济业态”“分享经济”等标签所指向的资源配置框架(占比29.4%,仅次于行业属性),改革话语如“冲击传统出租车市场”开始出现。
图表编号 | XD00100996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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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15 |
作者 | 蔡长昆、王玉 |
绘制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