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权力结构、社会建构与政策收益的分配》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不同目标人群的权力-社会建构组合,可以解释政策收益的分配(表6)。随着私家车被建构为“越轨者”,政府加诸了更多的惩罚性政策工具。《暂行办法》严格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条件,既需要获得《道路运输证》,也需经过考核获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且新政中也明确了相关惩罚手段,例如“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2)被建构为“竞争者”的出租车则维持了自身地位。虽然网约车对出租车产业造成了实质性冲击,但《暂行办法》遵循“差异化”逻辑,将网约车视为出租车产业的同时,将其定位为“高端、私人”的服务。出租车的实质利益被保留。虽然网约车的合法性地位和“改革者”的标签得到确认,但隐性地承担了更多的政策负担:一方面,私家车成为“越轨者”,网约车司机的退出使网约车遭受打击;另一方面,随着中央政府将政策细则的制定权下放到地方,地方更有可能沿着安全和稳定的逻辑设置更高的门槛。从中央层面而言,其获得的利益更多是象征性的和“修辞性”的(Schneider&Ingram,2008)。
图表编号 | XD00100996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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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15 |
作者 | 蔡长昆、王玉 |
绘制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