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税收征管法中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不同方案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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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清税前置程序比较研究——兼论《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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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所谓“不分程序”,是指所有税务争议均适用双重前置程序;(2)以对纳税主体救济权利的限制程度为主要标准,由优至劣按1至4排序。

如表1所示,第88条最早来源于1986年《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简称《税收征管条例》),其第40条规定,纳税人等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滞纳金(简称“纳税前置程序”)和罚款,然后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1992年《税收征管法》第56条开始采用分程序机制,将针对罚款等事项的非纳税争议纳入自由选择程序,对纳税争议采取双重前置程序。第88条则在前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提供相应担保作为清税的选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