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特征》

《表1 各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特征》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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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正义与争议解决的适当性原则——英国裁判所的经验与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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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正义理念的指导下,英国学界和实务界均在寻找公正、高效、实质解决争议的最佳原则。“争议解决的适当性”(proportionate dispute resolution)原则最早由学者从2004年政府白皮书中提炼而来,[23]目前已被英国司法部作为实现行政正义的主要策略。其基本内容是指特定的争议类型要与公众所需要的结果相匹配,要提供多种选择并以最为有效的方式加以实现。或许有时公众需要正式的法律救济,有时仅仅需要一个道歉;或许有时需要快速、低廉、便捷的程序,有时需要刚性、权威、终局性的程序;或许有时需要经合意解决,有时需要经过裁判而解决。[24]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不同方式和阶段、内容构成,并与行政过程形成循环。预防胜于救济,在行政过程中一定要在首次作出决定之时将事情做对,从而减少进入到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案件数量。具体实施时要求:第一,应当尽量向争议所在地寻求地方性的解决方式。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均提供了特定的内部复议机制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当事人未能内部复议而直接向行政机关外部寻求救济,则会被拒绝。第二,当地方性解决方式未能奏效之时,此时建议使用法律中规定的上诉权。第三,由监察专员展开调查以及诉诸司法审查将是最后的救济途径。[25]从这些要求来看,该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争议解决的方式和成本应当符合比例,重大争议应该适用更为严格的争议解决程序。裁判所的改革贯彻了争议解决适当性原则的要求,2007年立法强调首先要使用调解的方式,除非双方未达成合意或者调解无法实质解决纠纷之时,才进入裁判程序。同时又强调裁判所的专业性和自治性,目的在于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总之,如果说行政正义的理念从宏观架构上勾连了各类争议解决机制,并综合考量正义的各种价值要素的话,那么争议解决的适当性原则则从微观上指导行政争议如何被公正、高效、实质性地解决。表1为各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特征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