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运行个人成本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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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发展与利用:成本评估与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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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当事人成本控制(见表2)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还有进一步压缩的空间。优先考虑在启动成本的设计上进行改进,通过解决经费来源问题,将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启动的个人成本控制在一个低位水平上或者参照人民调解机制不予收费。从当事人的经济角度来看,虽然低收费与免收费具有相似的效果,但基于劳动仲裁与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叠加效应,免除当事人在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中的成本负担更为合理。同时,不能忽略效力加固程序对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成本影响。总体而言,无论是哪种效力加固程序,都会产生时间成本的增加。当然,时间成本增加的程度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司法确认程序的时间成本增加最为显著,督促程序次之,仲裁审查程序最低。由于经仲裁审查后确认的调解协议,其经济性表现最为优秀,故而在实践中应加强对该项程序的建设与推广,而对于另外两项程序衔接的经济性欠佳问题,则应从司法确认的双轨制以及督促程序的高成本设计来寻找原因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