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家事审判改革中构建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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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以调审适当分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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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改革举措来看,试点法院均在家事案件审判改革中贯彻了调解优先原则,且在调解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引入了社会力量。然多数法院不论是选任院外调解员单独组织调解,还是法官联合调解员共同调解,都采用的是法院附设调解的形式,调解依托于法院,与审判紧密相连。我国在机构设置上未建立单独的家事法院/法庭,也没有独立的家事调解/诉讼程序,法院与诉前调解的被委托方法律关系亦不明,诉调对接的衔接不甚通畅。虽然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了诸多成效,但也存在着委托调解的成功率远低于法院调解成功率的现象。[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