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价格争议调解的地方法制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政府只对小部分特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管制。但是,也不是说政府在价格上可以做“甩手掌柜”,政府通过立法将价格管理法制化。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条例第15条规定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就包括了“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从199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实施。本世纪以来,全国多个省市制定了价格争议调解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通过检索北大法宝数据库发现,截止到2019年5月,我国已经有十多个省市颁布和实施了有关价格争议调解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价格争议调解提供了制度保障,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15584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1.01 |
作者 | 黄明涛 |
绘制单位 | 广州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