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图与CALIS关于“省、区、市”部分地方法制文献分类标引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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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中国地区表”使用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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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当人们遇到“依中国地区表分,再仿(依)××××××分”这一复分类型时,只注意了在华北、东北等6个概括性地区这一层面后先加“0”,再复分。[7]如:《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杨平等著)的分类号为D927.402.154(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中图法》(第五版)规定,华北、东北等6个概括性地区,不允许再依地区专类复分表复分,[8]故只需加一个“0”;2004年《中图法》(第四版)及电子版“中国地区表”的修改与说明[9]发布前,是允许概括性地区依地区专类复分表复分的,《文献标引工作》[10]《文献分类学》[11]等权威著述均对此有明确阐释并举例说明。笔者赞同采用《中图法》(第四版)的处理方式,理由早已在文献[12]中详尽阐明),而忽略了承上启下、同样为上位类目的“省、区、市”层面,跨过地区专类复分表直接复分时,也应先加“0”,再复分。在日常的分类实践中,不加“0”现象时有发生。而聚集众多“省、区、市”文献的“D927(中国)地方法制”分类标引,不加“0”、少加“0”或不一致、不统一的随意性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国图、CALIS当然也概莫能外(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