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整体效率比较》
通过表2,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的高效率表现非常突出,加之高效率的劳动仲裁审查确认程序,整体效率居于各种纠纷处理机制的首位。但是,如果将司法确认程序作为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加固程序,则在制度设计上产生了减损效率价值的后果,整体效率将落后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甚至是劳动争议仲裁。因此,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效率影响关键在于程序衔接问题,欲更大程度地发挥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效率优势,必须对程序衔接进行法律改造。
图表编号 | XD0031567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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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01 |
作者 | 夏旭丽 |
绘制单位 |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