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典型案件类型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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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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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10年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进程上看,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升级版”“加强版”,是对“流于形式”的简单裁判和“迫于形势”的任意协调的双重否定,是向依法裁判为后盾、协调处理为补充、辅助机制为激励的理性回归。就本文所观察的33个样本案例而言,从案件所涉法律关系、规范依据和原告处境上看,主要集中在三种类型:一是法律关系复杂型案件。这类案件大多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交织,在表面化的行政争议背后存在着高度关联的民事争议,有的还潜藏着其他可能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如果就案论案浮在表面进行“依法”处理,就可能引发更多循环诉讼,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且还会无端耗费国家的司法和行政资源。例如,“皖案5”就涉及企业与职工的工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征收强拆关系、法院查封与政府征拆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本案行政强制争议的背后还有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等多起案件,加之原告人数众多、情绪激烈、信访不断,法院处理难度加大。二是政策依据变迁型案件。这类案件大多表现为引发行政争议的原始事实年代久远,及至起诉时的政策依据已经历调整,有的案件甚至还面临客观情况的变化。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就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因素的变化,借助各种外力作出慎重处理。例如,“沪案5”涉及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从房屋建造到私房落政、发还产权再到申请继承登记,已经有数10年之久,其间街道名称、门牌号码数度变迁,如果法院机械办案,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就始终不能被受理。三是基本民生托底型案件。这类案件大多因征地拆迁、城市旧改、工伤认定等行为引发,当事人往往身陷艰难处境需要给予托底式的特殊民生保障。人民法院对这类行政案件的处理尤其需要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站在弱势当事人权益的切实保障角度寻求最佳的处理方案。例如,“吉案6”中被告多个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等处于不利状态,加之原告周边的土地性质、行政村建制都已发生改变,如果司法过于谦抑,必将使原告吞下“城市伤疤”的苦果。33个样本案例的类型结构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