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撤县设区”收支效应的机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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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县设区”如何影响财政收支——基于激励视角的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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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5%,10%和15%水平上显著;所有估计都基于时间和个体双重固定效应设定,限于篇幅没有报告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

概括来说,《意见2008》以收入增长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激励性财政政策,在县与区之间形成激励落差,导致“撤县设区”前后当地财政收支增速变化;《意见2013》规定2013年后“撤县设区”的地方5年内保留县市激励性政策待遇,削弱了县与区之间的激励落差,导致2013年之后“撤县设区”的收入效应不明显。总体来看,财政激励变化是产生“撤县设区”效应的重要原因。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分析不能排除晋升激励、财政分权等其他作用机制,在数据可得的情况下,本文的分析框架同样可以进行其他作用机制识别,留待以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