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创业投资机构异质性与退出方式的logit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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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方式与时机选择——基于政府支持的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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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0%,5%,1%水平显著。

由于在创业投资机构成功退出的方式中,主要以IPO和并购重组两种方式进行,因此,进一步以企业是否采用IPO退出作为被解释变量,当创业投资机构采用IPO方式退出时,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考察创业投资机构的国有股权如何影响他们的退出方式。表5列(1)的回归结果显示,GVC的回归系数为负,并且在5%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结果说明,相比较非政府控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政府控制的创业投资机构更愿意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退出,本文的研究假设2得到验证。其可能的原因是政府有充足的潜在投资者和合作网络,能够给他们所控制的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更多的并购重组机会,同时,如果政府控制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通过IPO退出,会稀释政府的控制力度。进一步根据政府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将创业机构分为完全控制(GVC-pure)、政府控股(GVC-major)以及政府参股民营控制(PVC-major)三种类型。参照样本为完全民营持股的创业投资机构,考察政府支持力度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方式的影响,回归结果列于表5列(2)。结果显示,GVC-pure和GVC-major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但GVC-pure的回归系数要比GVC-major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PVC-major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回归结果显示,相比较完全由民营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权完全控制与国有股权作为大股东控制的创业投资机构更有可能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退出,而国有和民营资本混合持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更有可能是通过IPO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