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过剩企业与非过剩企业实证结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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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重组能有效化解产能过剩吗——基于PSM-DID方法的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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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地,再针对上市公司是否属于产能过剩企业分别进行检验。按照钟春平和潘黎(2014)[27]的做法,将产能利用率低于0.79的企业定义为产能过剩企业,高于0.79的企业定义为非产能过剩企业。再次进行回归的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可以看出,如果兼并重组上市公司不属于产能过剩企业,那么其开展兼并重组之后的产能利用率比不开展兼并重组的产能利用率提高0.014%;如果兼并重组上市公司属于产能过剩企业,那么其开展兼并重组之后的产能利用率比不开展兼并重组的产能利用率降低0.008%。究其原因,从上市公司企业层面产能利用率的测算结果可以发现,2003—2016年间,出现产能过剩的国有上市公司比重为72.47%,出现产能过剩的民营上市公司比重为38.92%。即国有上市公司的产能利用率明显低于民营上市公司的产能利用率。政府干预背景下,过剩国有企业较高的退出壁垒是兼并重组效果差的根本原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假设2。因此,可以看出本文的实证结果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