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违规公告在不同产权性质公司中的传染效应》
在我国,股权结构除了体现在股权集中度较高外,更为重要的是企业的产权性质。经验证据表明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企的控股股东与其他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更为严重,这一代理问题的加剧促使中小股东寻求在价格上的保护(蒋琰和陆正飞,2009)。同时Gul et al.(2010)以中国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表明国有企业的股价同步性较高。因此,本文认为相比较非国有企业而言,在国有企业中,违规事件基于集团关系产生的传染效应会更强。表8报告了违规公告在不同产权性质公司中传染效应的差异的结果。结果显示,违规公告的传染效应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中,而在非国有企业中传染效应得到了抑制。
图表编号 | XD0067362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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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25 |
作者 | 刘丽华、徐艳萍、饶品贵、陈玥 |
绘制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