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地方性法规对同一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后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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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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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责任不统一。针对海水养殖污染,由于上位法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缺乏规定,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填补性规定,这本身值得肯定,但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各地地方性法规对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统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都要求海洋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污染,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大部分南海沿海地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海水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层面立法的空白进行补充(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