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档案法律法规对档案馆性质的规定》
《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文化事业机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中又将部门档案馆明确为事业机构(见表2)。显然,将档案馆定位为文化(科学技术)事业机构的范围是在逐步缩小的。这一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档案馆工作的现状,但存在着相下位法与上位法的不一致的问题,这既给实际工作带来困惑,也影响档案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
图表编号 | XD0029614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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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8 |
作者 | 徐广虎 |
绘制单位 | 南京市档案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