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档案法律法规对档案馆性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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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档案馆专门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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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才是文化事业机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中又将部门档案馆明确为事业机构(见表2)。显然,将档案馆定位为文化(科学技术)事业机构的范围是在逐步缩小的。这一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档案馆工作的现状,但存在着相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